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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和校内实训基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机电工程学院作者:时间:2017-05-04浏览:166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使用和管理,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对学生开展专业技术与岗位技能培养、技能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也是学校进行技术交流、科技研发和技术合作的重要场所,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

第三条基地分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基地是由学校或政府部门投资建设或学校提供场地、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建设,用于教学、科研、培训、考证和展示的场所。校外实训基地是由社会合作单位为学校提供设备、岗位、指导教师和教学场地并进行教学、学生实习、科技合作、就业和文化交流的场所。

第四条基地建设以“五位一体”育人模式为指导,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作共赢、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学校鼓励国内外拥有先进技术的组织、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合作经营校内实训基地;欢迎各类单位通过互利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实现基地建设多途径、合作形式多元化。

第五条基地的教学工作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校内基地生产化、校外基地教学化”,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基地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基地的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和发展建设规划,检查落实基地的建设、运行、管理,指导实践教学开展,提出基地建设意见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是基地建设的主体,全面落实基地的各项建设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制订基地建设计划,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实施基地教学与运行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完善教学文件,接受基地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根据专业或专业群发展需要建立校内实训基地(或实训中心)。校外实训基地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校企双方协商建立,实行联系人制度,加强实际运行中的沟通,解决运行中的困难和矛盾

第三章 实训基地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十条校内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教学实训任务,承担学历、非学历教育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开展社会服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展示社会、学校各类成果或产品等。校内基地以教学为主,理论与实践结合,生产、学习和科研融合,努力把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成教学实训中心、科技研发中心、社会培训中心、技能考证中心和成果展示中心,使校内基地真正成为高职教育的综合性场所。

第十一条校外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开展顶岗实习、跟班作业、轮岗实习等教学实训活动;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实训项目或课程;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文化互动;培养学生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接收毕业生就业等,努力实现校外实训基地与招生、教学、科研、就业的互动与辐射。

第十二条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社会区域经济发展、人才培养要求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制订基地的建设规划或建设计划。

(二)营造职业氛围,建立教学与实践一体化的环境,提供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培养的场所、设备和设施。校内基地要着力引入企业技术、设备和管理,创建生产性教学车间。

(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将国家职业标准纳入课程体系,系统地设计或开发来自生产管理一线的任务型实训项目。协助制定专业技术和核心技能标准,协助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实训项目、课程、实训教材。

(四)根据专业技术和核心技能标准,制定实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训教学、技术培训和其他教学任务。

(五)建立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开发和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开展横向科技合作。

(七)建立开放服务机制,为学生自主训练、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提供支撑。

(八)开展教学研究,开发新的教学或实训项目,及时更新教学与培训内容。

(九)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开展订单培养、文化互动、捐资或投资办学、成果展示等工作。

(十)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提供实训兼职师资。

第四章 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目标定位要求,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要点:

(一)教学环境的真实性。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和企业运行模式进行建设,使学生在真实、仿真或模拟的环境中工作与训练,转换工作角色,提高职业能力。

(二)专业技术的实用性。重视专业技术的应用,使学生学到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新技术应用的本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的针对性。使学生通过实训实习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训练与提高。

(四)服务工作的开放性。不仅要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教学、实训,而且要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学生自主训练,使学校实训基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

第十四条基地要遵循校内、校外基地并重的原则,既要重视和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又要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使校内外实训基地相辅相成、紧密结合、互为补充。

第十五条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立足于人才培养,依托行业、合作共赢、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理布局、充分论证、分批建设,既要满足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对人才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培训、科技研发的需求,强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程序如下:

(一)项目市场调研。申报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和地方经济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调研,在专业申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单位论证。

(二)项目方案制订。申报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必须明确建设目标、建设环境、建设进度、设备配置、建设成效、运行管理等内容。

(三)项目可行论证。教务处牵头,组织计财处、资产处、后勤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四)项目立项审批。项目论证结果上报校领导,确定立项项目。

(五)项目内容细化。建设单位填写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审批表,明确建设项目内容。仪器设备购置要求:参照资产管理目录规范采购项目名称、技术参数与配置标准(按使用功能、规格参数、安装要求、售后服务内容、保修期限分别填写)。基地设施改造与职业文化氛围建设:提供工程预算清单、施工效果图等内容。

(六)项目政务审批。电子类设备仪器购置需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项目电子政务审批。学校根据电子政务评审意见进行项目资产配置调整后,上报金华市财政进行项目资产配置审核。

(七)项目工程审计。基地设施改造与职业文化氛围建设项目工程量需上交学校审计处审核。

(八)项目组织采购。建设单位严格按项目审定的建设内容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交采购中心进行项目采购。采购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在允许范围内欲进行采购内容修改的,需向教务处、资产处、采购中心、后勤中心等提出审批,不得擅自变更。

(九)项目合同签订。教仪设备购货合同由资产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购货商签订合同;基地设施改造与职业文化氛围建设由后勤中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十)项目试行验收。项目完成,建设单位经试行确定无误后,向资产处、后勤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十一)项目入库结算。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资产员应及时做好教仪设备的入库工作,及时支付教仪货款和工程施工款。当年项目建设经费执行率必须达到91%及以上。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深化政校企合作,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校内实训基地资金,实现建设主体多元化。通过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建设、引企入校、政校企合作、组建专业性公司、推进实训项目生产化、虚拟仿真实训课程开发等,探索校内基地生产化新途径。

第十七条选择具有较强实力、设备、先进技术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并支持高职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在遵循市场规律基础上,研究校企组合新模式,通过企业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联合技术攻关、师资互动、顶岗实习、捐资助学和文化互动等,探索校外基地教学化的途径和方法。积极深化校企合作,尝试建立校企利益共同体,或在上规模、国际化品牌企业中建立教学车间。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实训基地要积极申请筹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训基地、工程研究中心,打造各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校内基地要按专业群或专业大类进行设置,对规模较大、技术应用或专业跨度较大的可下设实训室、实验室或实验分室、实训分室(以下统称为实训室)。场地和设备分布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流程、实务流程或技术模块等进行,实训内容、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训室尽可能集中设置,更好地发挥人力、设备、场地资源的共享性。实训中心和实训室的命名需学校论证审批。实训室设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满足技能训练要求的房屋、设施和环境。一般要求房屋面积≥200,生均实际使用面积≥5.3;具有良好的通风、用电和给排水条件,光线≥100LX,噪音≤70dB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仪器设备。原则上要求文科类实训室固定资产总值≥100万元,理、工、农、医科类实训室固定资产总值≥200万元,基础课实验室的常规实验项目配套设备数≥5台(套)。

(三)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建的须签订合作协议,有明确的设施共建、人员交流、实训项目开发等基本任务。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五)具有技术保障和管理能力的队伍。

第二十条校外实训基地根据具体建设情况,分别建成一般基地、紧密型基地、示范性基地。依据不同专业群和实训项目特点,按工程技术类、设计制作类、管理服务类、公共教育类四大类专业建设示范性校外基地。

第五章 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按要求做好基地的管理、运行工作。建立合理、有效、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校外实训基地要根据合作内容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要有明确的合作内容,有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场所、制度和措施。校外实训基地经学校审核后可悬挂统一制作的实训基地牌。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一支技术保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结构合理的技术管理队伍和专兼结合的教学队伍,要有师资培养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教学人员,特别是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要有一定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二十四条建立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技术和岗位能力标准等教学文件;加强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能力、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有机结合的理论与实训一体化教学的能力;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运行体系和规范的教学过程管理制度;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五条认真贯彻执行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每个校内实训基地必须把《基地简介》《学生实验实训守则》《校内实训基地安全管理规定》《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处理的若干规定》等制度上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实行教学信息公开化,重视基地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每个实训室必须把该室开设的实验或实训项目、项目操作流程、主要仪器设备名称、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周课表、安全提示、警句等内容上墙(或在仪器设备上)标示。

第二十七条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实验实训材料、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社会服务的顺利进行。各实训室根据教学、社会服务的需要,向所在学院提出购置计划,经审批后按规定采购;购入物品后须经验收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到账物对号、分类定位存放;物品出库时需领用人、管理员办理登记签字手续,用剩物品及时退库。

第二十八条加强实训基地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低值耐用品的计划与购置、验收与账务管理,使用保管与损坏丢失赔偿、出借与调拨等,参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处理的若干规定》《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责任到人,定期检查防火、防水、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实验实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要按规定集中收集,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环境。对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传染性等危险品要严格管理,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制度,规范填写实验实训室使用登记表、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及故障报修单,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并确保完好率。

第三十二条 强化信息管理,循序渐进地推行电子档案、管理信息数字化,在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及时收集并填报信息数据,实行现代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认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每次使用基地仪器设备后,应进行整理、保养,并组织学生做好实验实训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每个实训室必须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进行门窗、水电等安全检查。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交他人保管,其他人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

第六章 实训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以项目审批为依据,完成建设项目后申请评估。学校可按省教育厅的实训基地验收评估标准或参照教育部实验室评估标准进行评价,对建设不力、成效低下的给予批评和教育,对不合格的基地进行撤并。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校外实训基地实行动态考核、分级管理和检查验收制度。校外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学校要依据申报的计划方案按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基地进行摘牌。

第三十七条各专业要进一步理顺专业实习实训流程,按工程技术、管理服务、设计制作、公共教育等四大类分别制订组织形式、操作方式、学生评价等相关规定。其中工程技术类可划分为模拟实训、跟班作业、轮岗实训、顶岗实习;管理服务类可划分为单项实训、综合实训、跟班实践、顶岗实习;设计制作类可划分为模拟项目实训、企业项目实训、跟岗实训、顶岗实习;公共教育类可划分为课间见习、模拟实训、跟班实习、顶岗实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教育、检查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校内实训基地的安全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学试剂,按安全管理分为爆炸品、易燃品、强氧化剂、强腐蚀剂、剧毒品及放射性试剂。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易爆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等,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化学试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管理环节及废弃物处置。

第二章 校内基地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校内实训基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进入实训基地的各类人员特别是学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所有校内实训基地都应配备安全员,负责宣传、落实和监督本基地的各种安全措施,可以由学院教科办基地管理人员兼任。每一间实验室、实训室、车间、工作室都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特别是实训结束后负责水、电、气、门窗及橱柜的检查,确保安全,并作好记录,管理好钥匙。

第七条校内实训基地实行定期(每周一次向教务处和保卫处报送)安全事故“零申报”制度。校内实训基地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人员全力抢救,减少损失,保证学生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要按照事故的大小与性质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后,要尽可能保护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八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线,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新增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九条 校内实训基地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可用状态。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消防培训与训练,掌握实际消防知识及能力。存放或使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实训室严禁动用明火,室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是否完好可用。

第十条校内实训基地购置大型(重型)仪器前必须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房承重情况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对违规行为及有关人员应进行及时劝教及指正,对严重违规及劝教不改者,应勒令其停止工作,直至教育改正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教务处协同保卫处进行经常性的校内实训基地安全督查,确保实践教学顺利进行。

第三章 校内实训基地化学试剂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使用化学试剂的单位,在采购管理上需遵循以下几点:

(一)各使用学院根据年度资金专项预算和化学试剂每学期使用量,至少提前一个学期分门别类按化学试剂名称、数量、使用时间、使用实训室等信息上报教务处、资产处、保卫处进行采购、使用审批,其中上级有规定的各种危化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必须经公安部门或特定机关审批。

(二)申购使用情况必须经使用单位领导班子、专业负责人可行性论证后方可上报。

(三)教务处根据学校化学试剂使用需求,按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化学试剂定点采购供应商。

(四)使用单位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与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工作,根据化学试剂使用量的不同,要求供应商分期分批送货,对于量大的化学试剂要求按周、月送货,以减少库存量。

(五)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购买任何化学试剂。

第十四条化学试剂存储管理上,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分类贮存,严禁乱丢乱放,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化学试剂必须存放在化学试剂库的专用PP料试剂柜、易燃品毒害品储存柜,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二)化学试剂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三)剧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质从采购到之日起,5天内必须上报公安部门,管理上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门锁的“五双”制度。进出仓库的危险化学品要精确计量和记载。

(四)化学试剂的领取应根据实验需要精确计算用量,尽可能做到当天领用当天用完,其中剧毒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因实验准备需要必须提前领用的化学试剂由实验员保管,存放于实验准备室,不得随意摆放它处。

(五)储存和保管化学试剂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保管制度、采用必要的设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生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学校保卫处、教务处报告。

(六)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八)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地点存放。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存放或携带化学试剂于它处,不得将易爆、剧毒化学品带到与实验、科研、生产无关的公共场所。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五条化学试剂在使用管理上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日查制度,建立化学试剂的品名、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长期保存或转换为电子文档保存,并做好一定的备份。

(二)科研、实验、生产中使用化学试剂,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规范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凡是当天未使用完的化学试剂,要及时退回给保管人员,禁止开架存放,严禁使用场所私设“小仓库”。

(四)化学试剂不得转借外部门和私人。确因学校内部实验室、科研需要调剂时,必须先报保卫处、教务处审核批准。

(五)使用试剂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和协助学校和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化学试剂库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化学试剂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二)化学试剂库须安装电子监控,对试剂实施24小时保管,由保卫处负责落实。

(三)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备足灭火器、黄沙等灭火器材。

(四)化学试剂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五)化学试剂库储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危险化学品一学期用量,使用人领用量在安全措施具备的前提下一般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六)化学试剂库不得存放于试剂存储管理无关的物品。

(七)化学试剂库的启用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校内实训基地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操作流程,对实验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科学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严禁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置废弃物存放设施(箱、桶、架)并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实验室内的存放地点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第十九条 为便于安全处置实验废弃物,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分类贮存”的原则,对各类不同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包装和按类临时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易碎包装物和容器按性质存放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

第二十条对于固体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应用塑料袋、纸箱等物包装,确保密闭,并贴上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等。

第二十一条 直接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容器的材质须与废弃物不互相反应;容器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失;每个容器上都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等;凡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超过容量的90%。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每学期末,学校定期将实验废弃物移交给有资质的定点处置单位处置,各学院(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是涉及化学试剂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化学试剂的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由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教学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科研实验室由使用人负责,学院负责监督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和管理。教务处、采购中心按采购程序确定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置单位,联系处置单位清运及落实处置。

第二十五条校内实训基地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全校师生在校内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事故等,处置方式参见附件《校内实训基地教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实训基地教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校内实训基地教学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学生在校内基地实验实训及其他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毒害、机电伤人及设备损坏等事件。为有效处置校内基地实践教学期间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将防范和处置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与机构

1.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保卫校领导为副组长,教务处长、保卫处长、各学院院长、教务处分管副处长、保卫处分管副处长为成员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实训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职责划分: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根据实际状况,提出处置事端的决策性意见和具体工作措施,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时搜集各种信息,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情况,随时汇总、分析情况,上报组长及副组长,排位在后的服从排位在前的人员指挥。各学院工作小组负责掌握现场情况,及时报告事态现状及发展趋势,适时提出处置建议;接受领导小组的指令,具体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3.应急指挥: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大小,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设立“指挥中心”,由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保卫处长、教务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实施应急处置指挥,负责传达上级指示,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与政府、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

4.现场处置:校内基地实践教学期间突发事件后,在现场的教师、指导教师、实训室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投入应急处置,并向二级学院院领导汇报,二级学院院长应根据事件性质、影响大小亲自或指定分管领导、教科办主任、基地安全负责人等赶赴现场。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持续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态现状及发展趋势,适时提出处置建议。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一线人员实施处置工作,包括抢救救援、稳定情绪、劝阻拦截、隔离驱散、阻进疏出、维护现场秩序、平息事态、避免次生事故发生等。

5.后勤保障:由后勤中心负责人任组长,根据指挥中心指令,组织动员校内水电、通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

6.校内其他单位任务:及时观察动向,了解情况。根据指挥中心要求,组织落实机动队伍作为应急力量,做好其它配合工作。

二、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工作。每位教师都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从事化学分析、畜牧兽医、病原微生物、发酵工艺等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在承担课程教学前应接受相关动物防疫、生物安全、防毒防爆等安全培训;新进教师和新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哪个单位、部门发生突出事件,就由哪个单位、部门为主处置,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其他部门相互支持、共同配合。

3.快速反应原则。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到、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控制事态、第一时间果断处置。

4.尽可能减少损失原则。保护师生人身安全,避免伤亡事故。

5.各方无条件配合原则。一切服从大局,不允许拖拉、推诿。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一)应急识别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突发事件,启动应急机制。包括:火灾、爆炸、毒害、机电伤人及设备损坏。

1.出现突发事件时,现场人员指导教师、实验员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并根据事件的性质,立即报告学院应急处置小组、学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学校领导,重大事件及时报警。

2.应急处置小组成员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向报告者布置应对方案,凡在市内的,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不能赶到现场的成员必须立即向上报告或请示。

3.首先出现在现场的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立即担任应急处理指挥官的角色,根据事件性质,按照对应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当更高级别的人员到达现场时,服从高级别人员的安排。

4.突发事件处理后,发生事件学院应急处置小组要做好总结,以调查报告的形式上报学校上级部门。

5.领导小组平时要做好安全检查与防范工作,尽可能避免产生突发事件。

(二)事件处置

1.特大事件(I级)

发生死亡、特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应判定为特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1)现场指导教师、实验员、班干部分工合作,第一时间报警119120,就地使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灭火设施展开救火工作;切断火源、电源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开启所有防火通道疏散人员,检查贵重物资;封闭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

2)向学院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报告事故;并及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的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3)相关学院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向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研究处置办法,协助相关部门(公安、消防等)做好善后工作。

2.重大事故(II级)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件、较大安全事故、人员突发抢救性急病等应判定为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1)指导教师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的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2)相关学院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应向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研究处置办法报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3)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协助、指导学院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3.一般事故(III级)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伤害事件等事件应判定为一般事件。事件发生后:

1)班主任、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并向所在学院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赶赴现场。

2)相关学院应急处置工作组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协助、指导教师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四、调查与责任追究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后,相关学院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编制《突发事件报告》,报送教务处和保卫处。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1印发